不受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情形

  • 【字号:
  • 阅读: 870
  • 发布时间: 2023-06-29 14:18:26
  • 根据《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子受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

    (一) 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的:

    (二) 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检察院委托的除外),或者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者判决的; 

    (三) 受种方、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未按规定提交有关材料的: 

    (四) 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

    (五) 不缴纳鉴定费的:

    (六)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点赞:
      (0)
      分享: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地址:环城南路双龙新村243号
      • 电话:0871-63533917 67434176

      • 手机网站
      昆明市医学会官方网站  2024 - 2027 Copy Rights 滇ICP备2021001415号-2   滇公网安备 530111020011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