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医学会章程
昆明医学会章程
(2019年11月15日昆明医学会第十二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昆明医学会”, 英文名称为 Kunming Medical Association,缩写为KMA,对外交往时可使用“中华医学会昆明分会”名称,英文名称为ChineseMedical Association Kunming Branch,缩写为CMAKB。
第二条 昆明医学会(以下称本会)是由昆明地区医学科技工作者和医学管理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的公益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医学科技工作者和医学管理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昆明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发展我市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组织广大医学科技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执行国家发展医学科技事业的方针和政策。崇尚医学道德,弘扬社会正气。坚持民主办会原则,依法维护会员与医学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扬学术民主,提高医学科技工作者专业技术水平,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与发展,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促进医学科学技术队伍的成长,促进医学科技与经济建设相结合,为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服务,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办会方针是:贯彻执行国家科学技术工作和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围绕国家各个时期的科学技术研究重点和卫生健康工作有关任务开展工作。坚持科教兴国战略,树立依靠科技进步,面向经济建设的思想。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发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尊重患者和受试者”的风尚,倡导“求实、创新、协作、奉献”的科学精神。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医学基础理论与医疗预防实践相结合。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加强中西医团结合作。发扬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优良传统。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昆明市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昆明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行业上接受昆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指导和管理。办公地址设在昆明市环城南路双龙新村243 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医学学术交流,组织学术交流活动、重点学术课题探讨和科学考察活动,加强学科间、学术团体间的横向纵向联系与协作。
二、编辑出版《皮肤病与性病》医学学术期刊、医学科学普及读物、医学书籍、论文汇编、医学信息资料、医学电子信息及音像制品 。
三、开展继续医学教育,组织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学习业务,不断更新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医学科技知识,提高医学科学技术业务水平。
四、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医学卫生、科普宣传、健康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医学卫生知识水平,增强自我保健能力。
五、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工作。
六、开展医学科技项目的评审工作,开展临床应用新技术的论证工作,开展医学科技决策论证,提出医药卫生科技政策和工作方面的建议,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七、发展与国内外医学团体和医学科技工作者的联系和交往,开展与国际、全国和省际医学学术交流与合作。
八、开展医药卫生科技咨询与服务工作,举办医药卫生科技展览,促进医学科研成果转化与应用。
九、评选和奖励优秀医学科技成果、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发现、培养、推荐优秀科技人才。表彰、奖励在医学科技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会员和在学会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学会工作人员。
十、向党和政府反映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会员与医学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十一、协助政府部门开展专科医师培训考核、医疗技术备案以及美容主诊医师培训、民营医院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培训及其他与各类医学科技人员专业水平或执业资格认定有关的培训、考试工作。
十二、针对医疗卫生行业的发展现状和要求,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政府提交研究报告,为政府制订医疗卫生管理的政策、法律或法规提供科学依据。
十三、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及业务指导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设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会员条件
凡承认本会章程,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一、个人会员
(一)高等医学院校毕业,获得执业医师、助教、实习研究员、助理编辑、技师以上职称或非高等医学院校毕业,获得以上职称(资格)者;
(二)非医学院校毕业,从事与医学有关学科的工作,具备以上相应职称者;
(三)积极支持本会工作,从事有关医疗、预防、卫生、组织、管理工作的干部;
(四)其他科学技术学会、协会、研究会的会员符合第3项条件者,可以跨会申请为本会会员。
二、单位会员
与本会专业有关、自愿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医疗卫生、医学教育、医学科研机构、依法登记成立的社团及医药企业单位。
第九条 申请入会和审批手续
一、个人会员
由本人申请,本会会员两人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经本会按照本章程规定审核批准,即为本会会员,由本会发给统一编号的会员证。
二、单位会员
由单位向本会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个人会员
(一)享有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对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工作的建议权和批评权;
(三)优先参加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组织举办的国内、外有关学术活动,并优先选派出席有关的国际学术会议;
(四)享有参加科协系统及中华医学会系统举办的优秀论文、先进会员评选活动及有关奖励活动的权利;
(五)享有在本会学术刊物投稿时的优先录用权;
(六)申请参加医学鉴定专家库的权利;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单位会员
(一)优先派代表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学术活动;
(二)优先取得本会有关的学术资料及协助举办培训班和学术会议;
(三)可要求本会给予技术咨询,协助举办培训班及学术会议;
(四)可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个人会员
(一)遵守本会章程,缴纳会费;
(二)执行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的决议、决定,完成本会和专科分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三)参加本会和专科分会组织的有关社会公益活动。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为发展本会事业,自愿捐赠或接受委托依法募集资金;
(七)为医学鉴定提供技术服务。
二、单位会员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决定,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社会公益活动;
(四)按期缴纳会费;
(五)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维护本会荣誉;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支持本会事业的发展,自愿捐赠或接受委托依法募集资金;
(八)为医学鉴定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追回会员证书和聘书;被剥夺公民权利者,其会籍自然注销;各类会员证书(聘书)由本会统一印制。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通过提案和决议;
七、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有效。
第十五条 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
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或决定;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名誉会长及本会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决定各类会员的除名;
八、审批年度学术计划和工作计划;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九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
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
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有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至两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六十五周岁,
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可设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六十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五、未曾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为专职,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会长办公会议通过。秘书长在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本会
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受会长委托,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副会长或秘书长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的职责:
一、召集、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以及理事会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的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以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或办事机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人选,报会长办公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可从医药卫生界有重要影响的人员或卸任会长中推举名誉会长。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酌情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分别承办理事会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
第三十条 经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批准,本会按不同学科或专业,成立相应的专科分会,名称为“昆明医学会某某专科分会”。专科分会是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分支机构,负责组织本学科(专业)的学术活动。
第三十一条 专科分会不是法人社团,不另立章程;专科分会实行委员制,由本会、专科分会民主协商推举委员会,民主协商推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常务委员,组成委员会。主任委员须报本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决定。委员
会每届任期四年。专科分会设主任委员一名,每届任期四年,可任两届。
第三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任职、技术职称、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本会理事以上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监事长;
二、 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向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
三、 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四、 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职情况;
五、 监督学会财务运行管理情况;
六、 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有关决议收取的会员会费;
二、国内外个人或单位、企业、团体的捐赠;
三、昆明市科协和昆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补助或拨款;
四、有关部门资助;
五、在本会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学会基金;
七、利息;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个人会员会费为:个人会员40 元/人/年。团体会员会费为:副会长单位会费10000 元/年;常务理事单位会费5000 元/年;理事单位会费3000 元/年;一般单位会员会费1000 元/年;其他企业、教育机构会费30000-100000 元/年。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会业务范围的活动和事业发展,本会财产及其孳息不得用于在会员中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管理
一、本会实行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经费收支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实行财务账户独立、独立核算,独立建帐、自收自支的原则,资金独立使用和管理。
二、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财务审计制度,保障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三、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专职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要进行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四、本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以及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五、本会在理事会换届改选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六、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审计组织对资金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提出修改意见,须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须在15 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其同意,报昆明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
二以上代表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到民政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后方可生效。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本会第十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