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鉴定医方所需材料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医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受理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以下有关医疗损害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
1、医疗损害鉴定争议要点和要求(原件1份、复印件8份);
2、书面陈述及答辩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8份);
3、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4、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5、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6、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7、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的病历资料;
8、与医疗损害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8份);
9、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当事医务人员的《执业医师资格证》、《执业医师执业证》(原件现场审核、复印件1份).
备注:
1、若病历资料原件已封存,请先提交封存完好的病历资料原件的封存件,待病历拆封以后交由医方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复印8份再交至我办;若病历资料原件未封存,请提交病历资料原件1份,复印件8份;
2、当事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如实按期提交完整、真实、客观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有关医疗损害鉴定材料的,医学会中止组织医疗损害鉴定;
3、提交材料请按以上顺序分别装订为原件1本、复印件8本。
昆明医学会鉴定办联系电话:63524528、63524610.
昆明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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