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医学会章程
昆明医学会章程(修订草案)
(2007年3月30日昆明医学会第十一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昆明医学会(Kunming Medical Association),对外交往时称中华医学会昆明分会(Kunming Branch of C.M.A)(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昆明地区从事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和医学管理者自愿组成的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学术性、非营利性法人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团结昆明地区广大医学科技工作者和医学管理工作者,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发展,促进医学科技人才和医学管理人才的成长和素质的提高,为昆明地区各族人民的健康和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昆明市卫生局和昆明市科学技术协会,接受昆明市民政局的登记管理,并接受云南省医学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地址设在昆明市环城南路双龙新村24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医学学术交流,举办各类学术会议、学术讲座、专题报告会、论文交流会等学术活动;
二、编辑出版《皮肤病与性病》等医学学术、医学信息期刊,为广大医务工作者提供学术交流的载体;
三、普及医学卫生知识,提高广大群众的医学知识和增强自我保健意识;
四、加强同国内外医学学术团体和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联系和交往,开展相互间的医学学术交流:
五、开展继续医学教育,鼓励和组织会员及其他医学科技工作者努力学习和不断更新科学技术知识,提高会员和广大医学科技工作者的业务水平;
六、评选和奖励优秀医学科技成果、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发现、培养、推荐优秀科技人才;
七、向党和政府反映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权益;
八、开展医学科学技术决策论证,提出医药卫生方面的工作建议,承办政府各有关部门委托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昆明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评审、医院评价等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本会设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会员条件
一、个人会员
1.高等医学院校毕业,获得执业医师、助教、实习研究员、助理编辑、技师以上职称或非高等医学院校毕业,获得以上职称(资格)者;
2.非医学院校毕业,从事与医学有关学科的工作,具备以上相应职称者;
3.积极支持本会工作,从事有关医疗、预防、卫生、组织、管理工作的干部;
4.其他科学技术学会、协会、研究会的会员符合第3项条件者,可以跨会申请为本会会员。
二、单位会员
凡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与本会专业有关,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医疗卫生、医学教育、医学科研机构、社团及医药生产企业单位。
第九条 申请入会和审批手续:
一、个人会员
由本人申请,本会会员2人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经本会按照本章程规定审核批准,即为本会会员,由本会发给统一编号的会员证。
二、单位会员
由单位向本会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个人会员
1.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享有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和批评权;
3.享有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学术活动的优先权;
4.享有参加科协系统及中华医学会系统举办的优秀论文、先进会员评选活动及有关奖励活动的权利;
5.享有在本会学术刊物投稿时的优先录用权;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单位会员
1.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活动;
2.优先取得本会有关的学术资料及协助举办培训班和学术会议;
3.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
4.可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个人会员与单位会员的义务相同。
1.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荣誉;
2.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3.参加本会组织的科学技术推广、科学普及咨询服务活动;
4.按期交纳会费,个人会费20元/人/年,单位会费300人以上1万元/年,300人以下5仟元/年;
5.为发展本会事业自愿捐赠及依法募集资金。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劝其退会。被剥夺公民权利者,其会籍自然注销。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修订并通过本会章程:
三、民主协商,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通过提案和决议;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卫生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负责领导组织本会工作;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批本会组织通则、工作细则和工作计划;
四、决定各专科分会委员会的设置,并领导其开展工作;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筹措学会活动经费;
八、决定会员吸收或除名;
九、决定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从理事中民主选举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休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责。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l一2次。
第十九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1人,任期1届。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由常务理事会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设常务副会长1人,兼职副会长若干人。常务副会长由会长提名,理事会通过。常务副会长在会长领导下,协助会长主持学会全面工作。会长办公会议每季召开1次,负责处理本会重大工作,日常工作由本会办公室负责。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为专职,由会长从常务理事中提名候选,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会长办公会议通过。秘书长在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本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的任期至下届会员代表大会产生新的理事会为止。根据工作需要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可以连选连任,但不超过两届。如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或常务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或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理事或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会长为本会法人代表(必要时可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为法人代表),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不同学科和专业,由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批准,设立专科分会。专科分会的正式名称为昆明医学会某某分会,报业务主管单位及市科协、市民政局备案。专科分会是本会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机构,负责组织本学科(专业)的学术活动,专科分会不另定章程。专科分会设主任1名,每届任期5年,可任2届。
第二十九条 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是国家公益性事业单位,在编的专职工作人员按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条 会员较多的团体会员,可设工作秘书,承担与本会的联系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卫生行政部门拨款;
二、 市科协补助;
三、根据国家政策兴办各种企业、事业和咨询与合作项目
服务等的收入;
四、会员会费;
五、国内外个人或单位、团体的资助和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收支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国家对科技社团的财经法规、制度。
本会所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侵占。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昆明市卫生局审查同意,向市民政局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注销终止的有关手续,报市科协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市卫生局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卫生局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7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l 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及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并及时报市科协备案。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昆明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