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医疗事故鉴定的时限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
二、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供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所需的材料。
三、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鉴定的材料。
四、医学会应当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7日前,将鉴定的时间、地点、要求等局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要求参加鉴定。参加鉴定的双方人数不得超过3人。
五、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完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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